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向制定机关、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可以采取询问、函询、会议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