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向制定机关、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可以采取询问、函询、会议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