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每年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每年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其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