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