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或者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的问题,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审查。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其他机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问题,可以移送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建议,应当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