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机构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十字相关工作。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依法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鼓励市、县级红十字会开展区域交流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备灾救灾物资库建设。
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
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
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教育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生命教育体验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红十字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刊播红十字公益广告。
鼓励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骗取财产。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对下级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