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在公共场所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