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款物收支信息等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本会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