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骗取财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