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