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按专业、分领域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

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