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