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等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