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月15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以酉阳古歌为代表的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以酉阳土家摆手舞、酉阳民歌、酉阳面具阳戏为代表的传统舞蹈、音乐、戏剧、美术;
(三)以酉州苗绣、西兰卡普、雷氏蛇药为代表的传统技艺、医药;
(四)以哭嫁、过赶年为代表的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以上刀山、高台狮舞为代表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目标管理、经费管理、考核奖惩等具体实施细则。
(一)对濒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对其技艺进行记录、整理和存档,并对其实物、资料、场所进行征集、收购、收藏、保存和修缮,实行抢救性、记忆性保护;
(二)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建立生产性保护基地、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建设传承所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的授权。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
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认定程序及评审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获得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县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按照不低于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补助经费的百分之二十执行;
(二)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每年传徒授艺和授课课时不得低于考核标准;
(二)妥善保存该项目的资料和实物,并报送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未整改的,予以撤销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在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工作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传承所,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传习点;
(二)收集、整理该项目的资料、实物,录制记录该项目整个流程的音像资料;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未整改的,予以撤销保护单位资格。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和开发,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