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以酉阳古歌为代表的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以酉阳土家摆手舞、酉阳民歌、酉阳面具阳戏为代表的传统舞蹈、音乐、戏剧、美术;
(三)以酉州苗绣、西兰卡普、雷氏蛇药为代表的传统技艺、医药;
(四)以哭嫁、过赶年为代表的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以上刀山、高台狮舞为代表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