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认定程序及评审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