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对其技艺进行记录、整理和存档,并对其实物、资料、场所进行征集、收购、收藏、保存和修缮,实行抢救性、记忆性保护;

(二)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建立生产性保护基地、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建设传承所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