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