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每年传徒授艺和授课课时不得低于考核标准;

(二)妥善保存该项目的资料和实物,并报送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未整改的,予以撤销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