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目标管理、经费管理、考核奖惩等具体实施细则。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