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建议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的授权。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

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