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25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不满五十年,但是树木胸径5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30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参照古树后备资源进行保护。
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不适用本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依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后备资源的义务,鼓励全社会参与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其所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护堤护岸林、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其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景区、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其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城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后备资源,村民委员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后备资源,所有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或者权属不清的古树后备资源,日常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古树后备资源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调查、巡查、检查制度,建立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一)非法砍伐、移植;
(二)剥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三)去除树冠等过度修枝;
(四)其他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确实无法避让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制定移植方案,按照方案移植。古树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植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鼓励农村居民保留其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古树后备资源,鼓励城镇居民保留其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零星古树后备资源。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组织砍伐古树后备资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无保留价值的;
(三)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
(四)妨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设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且采取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危险的;
(五)因公共管理需要,确需更新改造的;
(六)因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避让的。
符合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古树后备资源,具有移植价值的,应当优先移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擅自移动、损毁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