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非法砍伐、移植;

(二)剥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三)去除树冠等过度修枝;

(四)其他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