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