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古树后备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无保留价值的;
(三)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
(四)妨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设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且采取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危险的;
(五)因公共管理需要,确需更新改造的;
(六)因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避让的。
符合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古树后备资源,具有移植价值的,应当优先移植。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