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不满五十年,但是树木胸径5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30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参照古树后备资源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