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养护,及时防治病虫害,制止或者报告各种损害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具备条件的,应当自行设置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对古树后备资源集中区域可以整体建立档案、整体设置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标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古树后备资源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调查、巡查、检查制度,建立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