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禁止任何非法损害树体本身及其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行为,禁止破坏古树后备资源生存的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后备资源的义务,鼓励全社会参与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