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林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不适用本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依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