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实行养护责任人制度。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其所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护堤护岸林、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其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景区、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其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城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后备资源,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后备资源,村民委员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后备资源,所有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或者权属不清的古树后备资源,日常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