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擅自移动、损毁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擅自移动、损毁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