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2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陕南民歌,是指主要流传在陕南地区以本市紫阳民歌、旬阳民歌等为代表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曲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
(一)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民歌剧;
(二)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
(三)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
(四)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
(五)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陕南民歌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陕南民歌资源信息。
陕南民歌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考、招聘、引进陕南民歌优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政策。
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资助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陕南民歌博物馆、剧院、展示馆、活动站(室)、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三)陕南民歌的普查、发掘、整理、研究、创作、展演、出版;
(四)陕南民歌的宣传、普及、人员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
(五)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及重大事项支出;
(六)对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传播与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传播方式,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产品博览会等活动展演陕南民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陕南民歌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传播优秀曲目,普及陕南民歌文化,营造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南民歌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一)协同举办陕南民歌艺术活动;
(二)协同开展曲目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推动三市陕南民歌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依法保障其跨区域的演出活动;
(五)协同创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可以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汉中市、商洛市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水平。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陕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陕南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新编、原创曲目;
(三)支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陕南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陕南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将陕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陕南民歌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开发陕南民歌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