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资助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陕南民歌博物馆、剧院、展示馆、活动站(室)、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三)陕南民歌的普查、发掘、整理、研究、创作、展演、出版;

(四)陕南民歌的宣传、普及、人员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

(五)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及重大事项支出;

(六)对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