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演出团体的支持、规范和引导,扶持其健康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