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家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