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陕南民歌资源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传承人情况和代表性实物,并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陕南民歌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陕南民歌资源信息。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