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