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7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和消落区。
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环境、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司法机关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司法机关协商建立司法工作协作机制,为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万峰湖保护工作情况。
(一)领导和监督万峰湖保护工作,决定有关万峰湖保护的重大事项,组织编制、实施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领导本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万峰湖生态保护补偿协调工作机制,推动与黔西南州、百色市开展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落实万峰湖保护与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协调、督促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万峰湖保护与管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管理、林草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一)协助开展万峰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二)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辖区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清理工作;
(三)组织或者协助处理辖区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组织或者协助对垂钓、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将垃圾收集投放、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宣传、教育和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万峰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路径,促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垂钓等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促进万峰湖资源有效利用。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定本行政区域万峰湖生态养殖承载量,依据承载能力制定生态水产养殖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散养密集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收集、集中处理或者利用。鼓励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县、乡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其生产经营范围内清理处置废弃物的责任。
(一)毁林开垦或者擅自采矿、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七)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鱼饵,在禁渔期与禁渔区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八)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进行垂钓;
(二)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四)在河道管理区域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在湖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六)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禁用渔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
(七)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八)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