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万峰湖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进行垂钓;
(二)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四)在河道管理区域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在湖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六)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禁用渔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
(七)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八)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