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辖区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