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万峰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二)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辖区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清理工作;

(三)组织或者协助处理辖区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组织或者协助对垂钓、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