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要求编制水资源及其生态、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持续保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率稳定向好。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