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管理、林草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