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鼓励将垃圾收集投放、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宣传、教育和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万峰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