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县、乡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