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万峰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与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万峰湖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