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国家有关政策,维护公序良俗,逐步摒除陈规陋习,引领社会风尚的活动。
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应当区分公序良俗与陈规陋习,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应当将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与全州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把移风易俗相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组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文明新风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的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宣传、引导、监督;研究、协调和解决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的教育、民族宗教、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文体旅游广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爱心公益等活动。
(一)红白喜事的礼金标准、宴席规模、宰杀牲畜数量规模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运用推送网络音视频、发放宣传单、开展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三)成立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红白喜事监督、道德评议、邻里互助等活动;
(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
操办贺岁、剪发礼、乔迁、祝寿等喜事倡导内办、简办,重礼节、轻礼金,树立健康的人情观,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跟风攀比、人情攀附和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
(一)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抵制散埋乱葬和修建豪华坟墓;
(二)倡导合理控制丧事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抵制大操大办;
(三)群众自愿对照移风易俗促进工作要求办理丧事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四)倡导采用文明环保的吊唁、祭奠形式,禁止在非指定公共区域内焚烧殡葬祭祀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且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