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保障移风易俗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