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投诉、举报违反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且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