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拒不执行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规定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监督人、举报人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