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州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的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宣传、引导、监督;研究、协调和解决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的教育、民族宗教、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文体旅游广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